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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13 13:40:26 已帮助1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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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1.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条款。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预先制定出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其报送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之后,需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此方案展开充分的评估与审查,并且将审核结果公之于众,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该征求意见过程的周期不得低于30个工作日。
2.同样地,根据法律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必须要尽快向社会发布公告。
这份公告中必须详细列举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次案件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某公园周边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际上是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所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由于该补偿方案属于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因此它属于行政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给予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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