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两种或多种债务同时存在时,如果债权人能有权力要求其中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全额履行所有债务,这便属于连带责任范畴。
如果债权人人数大于等于两人,那么他们中有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况被称为连带债权;
同样,如果债务人数大于等于两人,并且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全额履行所有债务,这种情况则被称为连带债务。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某个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了他应承担的份额,那么他有权就超出的那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他们进行追偿,并且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必须确保这样做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也被称为债务加入,它是指债务人不需要脱离原先的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方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之后,债务人与第三方将成为连带债务人。
在实践过程中,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会因为第三方为了保障债的履行而加入合同关系而得以成立。
然而,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由于第三方的加入,使得他们成为了主债务人中的一员,依据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以已经存在且有效的债务为前提条件。
即使原来的合同关系可能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只要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然可以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