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同类型的草原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耕地的征用,特别是旱田与水田以及菜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每亩5.3万元、9万元以及15万元;
其次,对于基本农田的征用,其补偿标准略高于耕地,具体而言,旱田每亩可获得5.8万元的补偿,水田则为9.9万元,而菜田的补偿标准最高,达到每亩15.6万元;
再次,对于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3.8万元;
此外,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13.6万元;
最后,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为2.1万元。
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用途,其补偿金额也有所差异。
例如,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800元,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400元,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900元。
其他地上附着物如仓房、室外水泥地坪、沼气池、厕所、猪鸡舍、塑料大棚、菜窖以及砖石墙等的补偿标准也在上述范围内浮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