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实施征收行为,并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同时,文章明确指出,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主体代表国家负责具体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阐述了市、县人民政府在代表国家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产时,有责任保证被征收人能够通过签署协议或者接受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丰富多样,参与主体多元化,但是当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署协议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且没有法定主体做出补偿决定,也没有有效的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决时,合法房产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偿安置职责的履行申请,要求依法做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此外,文章还强调了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理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