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仅有权限拥有者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关联人士有资格查询二手房产权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
此项工作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至各级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查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详细规定,赋予权属人与实质性利害关系方合法查阅、复制不动产物权登记资料的权力,同时,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的部门亦必须相应提供此类便利。
此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遵循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及调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指出,任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明确阐述其查询目的,且不得将所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
未经权利人许可,严禁泄露所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