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通常会倾向于由男方行使监护权。
这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即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同时也需结合双方的实际状况,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鉴于精神疾病患者往往无法满足抚养孩子所需的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会被判给男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享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在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作为首要原则;
若已满两周岁但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至于子女年满八周岁的情况,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