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
这要求此类机关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行使权力,并且其所作出的处罚行为应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畴之内。
其次,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机构或组织。
这些机构或组织在获得相应授权后,便可按照授权的具体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同时也具备了作为适格被告的资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最后,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各类组织。
《民法典》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