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施农业用地能否建设养殖场的问题,需依据具体状况做细致分析和判断。
在此方面,我们需关注到两个不同类型的情形:
首先,如若拟议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范畴,那么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允许将其用作养殖场的建设场地;
其次,倘若拟议占用的耕地并非基本农田,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后,便可将其用于建设养殖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