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强制拆迁的情况时,被拆迁人应首先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并在此过程中充分搜集相关非法拆迁行为的证据,随后,您还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收集征收方在程序运作方面的违法之处,从而增加对征收方的压力,赢得宝贵的时间,进而掌握谈判或者诉讼的主导权。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是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合理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二是由拆迁人依法申请司法强拆,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