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放弃遗产继承的协议而言,通常情况下并无需进行公证程序。
公证并非成为此种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法律程序启动之后,如果继承人决定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即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若未曾有过任何表示,则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继承。
而对于受遗赠人来说,他们也应该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的消息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达是否愿意接受这份遗赠;
如逾期仍未有所表示,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受遗赠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的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不能采取默示的方式来实现。
所谓“明确表示”,即是指,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无法采用书面形式,则可选择其他形式,但必须能够确保所表达的意思清晰明了;
此外,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非书面形式,都需要将这一表示传达给其他的继承人知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