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以填补因拆迁而致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之损失,此项补偿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为依据进行划分档次,并采用每平方英尺的单价作为计算基准。
2.周转补偿费,旨在弥补由于被拆迁房屋住户需要暂时过渡至他处或自我寻找过渡居所所产生的困难与不便,该项费用则依据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