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的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已经被废止,如今被替换为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和管理制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它具体表现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购、运输以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或单位;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