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汽车遭受撞击之后,并不主张索取贬值费,这主要是由于汽车自购置之日起便开始产生贬值损失,这种贬值损失属于汽车本身具有的自然损耗,并非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直接损失。
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时,一般的赔付范围包括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车辆中装载物的损失、车辆救援所需费用、车辆重生费用以及合理的停运损失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