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分级,采用平方米单价为计算依据。
2.周转补偿费用,旨在补偿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房屋原住户不得不暂时居住在临时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补偿标准则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分级,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