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建筑工程合同之后,对于工程价款的处置方法应为:
若施工事宜圆满达成并通过质量检验,则应对该工程依照先前所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实际结算数额进行决算,同时,在这两种情况下,仍需对因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金额予以免除支付;
然而,如果施工完毕且质量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但经过了有效的修复工作并最终达到了合格标准,那么就应该按照上述的方法来进行结算,反之,如果经过修复后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则不应支付任何款项;
最后,如果在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全竣工,那么就需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按照上述的方法来进行结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