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乃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所确立的一类责任形态,意味着在缔结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因事先的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属义务而导致相对方产生信任利益损失时,应主动承担起对相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
(3)消除潜在风险;
(4)返还被侵占的财产;
(5)修复受损的原状;
(6)重新制作、更换已损坏的物品;
(7)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8)赔偿实际损失;
(9)支付约定违约金;
(10)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名誉;
(11)公开赔礼道歉。
如法律另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则依其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使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