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欠债未能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时,我们建议您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协商,以期达成合理的还款计划或分期付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债务清偿乃是法律责任所在。
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全额清还之债务,原则上需债权人给予理解并同意,方可行使分期还款之约定。
若债务人均具备还款能力却故意抵赖不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任何债务人都必须承担其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定义上的法律规定,而忽视了其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根据债务情况,常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系属于暂时无力清偿债务,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商定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另一类则是指永久无力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其个人现有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