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恶意摧毁(或损毁)公有财物罪乃指蓄意歼灭或损毁公私财产,且达到了一定数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
换句话说,其可理解为故意非法摧毁或损害公共财务亦或是公民个人所有财产,致使某物件的价值及其效能全部丧失或局部丧失的行为。
这项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在主体特征上,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罪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于犯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概念,主要是指恶意损毁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
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导致停产或经营活动停止,引发重大经济损失;
以及使用极其恶劣的手段进行破坏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