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主要由以下各类人选或组织构成:
(一)本公司之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层管理团队;
(二)经法律规定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且已获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
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