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清算是为了收回债务。
当企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后,务必尽快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如此,才有可能成功追回相关债务。
按照债务产生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破产债权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
其中,无担保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之前已经存在,且没有任何担保物作为抵押,因此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这类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范畴,其在债权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大,涉及到的债权人数量众多,因此成为债权确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后,如果清算组认为有必要解决某些事项,并决定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无担保债权,但同时又具备优先债权性质。
所谓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拥有财产担保,但由于自愿或非自愿等因素选择放弃由担保所带来的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在此情况下,这种优先债权便转变为无担保债权。
至于担保差额债权,则是指虽然存在财产担保,然而担保物的价值却无法完全覆盖担保的债权金额。
对于此类担保差额债权,若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常会将其未获清偿的部分视为破产债权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