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面临解散且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小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具体而言,该法律条款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指出,清算小组在完成对公司财产的清理以及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工作之后,若发现公司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则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破产。
当公司经过人民法院裁定被宣告破产之后,清算小组需将剩余的清算事宜移交至人民法院处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如果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就需要按照本法规定来清理债务。
对于那些存在上述情况,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企业法人,可以依据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同时,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