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财产继承并非强制要求进行公证程序,然而却需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达。
所谓的放弃继承,亦可称之为“继承权的摒弃”。
意指继承人出于自愿而不愿承继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意愿表示。
这是一项由单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
作为继承人,其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愿意继承的权利,一旦继承人表达出明确的放弃继承之意,那么他便会失去相应的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的决定必须在继承权正式生效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