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所得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建立后,符合特定属性的资产均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类别:其一,薪资报酬以及各种国家给予的福利政策性收入与补助;其二,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盈利收益,具体包括了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任一方或双方参与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金额;其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或两方所持有的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经济效益;其四,由遗嘱或赠予方式获得的财产,这主要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收受赠予得到的财产价值。关于遗产继承方面,我们强调的是财产权益的获取,而非实际的财富占有权。即便这些财产尚未在婚姻结束之前被实际掌握,但只要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过需依据法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予以特殊考虑;其五,任何一方或双方应该享有所有权,且其他应归于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其六,双方实际获得或者有资格获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七,双方实际获取或者有资格获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最后,发放至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的费用中,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应得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