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聘用来自其他公司的劳动人士来为本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未必就会被视为侵犯了他人权益。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培训方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接受培训的那名雇员所传授的知识并没有触及到其任职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而且也不会给他们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便不在侵权之列。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邀请其他企业的员工来为本公司进行培训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