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犯重婚罪者,原则上仍有权担任首位顺序继承人,继承其所留遗产,但需注意的是,此前提须无遗嘱特别指明状况。
按照相关法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皆属首位顺序继承人,其中配偶对遗产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同时亦不可忽视被继承人之父母以及子女亦拥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如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1)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若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且确实有悔过表现,经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于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
同样地,受遗赠人如有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亦将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