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羞辱性行为。
该种行为涵盖了以言辞、书面文本或者具体的身体行为,刻意地去贬低、抹黑他者的品格和声誉的所有行为。
2.恶意诋毁。
这是一种蓄意或无意地传播关于他人的不实信息,从而导致其名誉受损或被破坏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真,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