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因涉及民事主体人身安全所受侵害引发的赔偿纠纷,相关当事人提出上诉要求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期为三年时间。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对特定类型案件,法律仍然可能有其强制性规定,关于此种情形的诉讼时效将参照具体法规执行。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针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法律亦有明文规定。
通常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益持有人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同一时刻也是被侵权人被明确认定为责任人的日期。
对于特殊情形如长时间未得到维权或法律未规定相应时间等,将由法院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酌情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