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者在实质意义上并无高低之分。
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当事人既可选择先行进行协议离婚,亦有权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在法律程序中并无优先级别的区分。
诉讼离婚则是指当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进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