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退不换”这一常见的商业行为定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强加给消费者的一种霸道条例。
相关的法律条文指出:
“不退不换”的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在消费者进行购买活动时,他们理应享有商品品质的保障。
一旦所购产品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以及交易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商家就必须承担起退换货的责任。
然而,如果商家采取了“不退不换”的政策,便无端地免去了自己应尽的服务义务,从而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此举却又无形之中限制了消费者所得到的权益。
因此,此类政策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其具体内容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