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所致之经济赔偿义务规定如下:
对于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院伙食补助费及其它用于治疗与康复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受害人因此而导致伤残,则加害方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人因此而丧失生命,则加害方还需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