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诸多情境中,母亲患病乃是其中之一。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对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共识;
或者尽管未能取得有效的书面协议,然而由于担任抚养责任的一方因为罹患疾病、丧失尽责的能力等等不宜继续承担抚养工作的特殊原因,那么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均有权请求更改现有子女抚养的关联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将满足他们的需求并给予支持和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