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鉴定,其主体应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
同时,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
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主观疏忽;
而患者方面,则须确有身体或精神上的实际损伤后果发生;
此外,医疗行为与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需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联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