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37日的刑事拘留期内,并不必定代表当事人确有罪行。
然而,只要被判定有罪,便无法避免受到相应处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手段。
所有公民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判定有罪。
为了确定公民是否真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应由负责开展调查的公安机构进行详尽的侦查工作;
如果发现其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则将予以撤销该案;
若调查结果确认为构成犯罪,侦查部门便需移交给对应的检察机关,以提出公诉的方式将该案提交给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然后,经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倘若仍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至侦查机关;
然而若是确认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便会将案件提交至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进而,由法院进行最后的判决,决定当事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
在整个刑事侦查期间,通常情况下预留给警方的时间为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