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决为实刑的犯人,倘若其具备监外执行的相关状况和条件,那么监狱及看守所在与犯人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后,便会向法院提交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详尽书面建议,同时还需将该书面建议的副本抄送给当地人民检察院。
所谓“监外执行”,即是指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原本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特定的执行场所内服刑,然而由于他们身上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得他们无法在这些场所继续执行刑罚,因此,我们不得不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变通执行方式,即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