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不可侵占属于父母的财产份额。
在法律意义上,夫妇在办理离婚事务之时仅可对夫妻之间共同所持有的资产进行分配,而与此毫不相干的父母的财产则不具备被分配的权益,因此,子女们对此并无处置权。
然而,夫妇二人可以在婚姻生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收益以及婚前已存在的财产方面做出约定,具体包括将其视为共同持有、分别持有或者部分共同持有、部分独立持有等几种不同形式。
倘若夫妻双方在此前已经达成了实施分别财产制的共识,那么在财产归属问题上就会显得更为清晰明确,一旦出现纷争,关键就在于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当涉及到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且法院也无法通过调查核实得出结论的话,通常情况下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