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无效婚姻关系后,彩礼原则上是需要退回的。
无效婚姻指的是未经过正规婚姻登记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女方有责任将男方支付的彩礼予以归还。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有关主体要求女方返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予的彩礼,若经查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尚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
(3)在婚前男方支付彩礼,且此行为导致男方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