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仅维持一年余而告破裂之时,基于法律原则,一般认为无须退还彩礼。
然而,若存在下列特定条件,男方仍有权主张将彩礼予以退回:
(1)男女双方虽已注册结婚,然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
(2)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以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尽管满足上述要求,彩礼也并非必然全额退还。
人民法院在裁决返还金额时,通常会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状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酌情决定返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