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对于政府所提供的赔偿款额感到不满,建议您可以尝试与开发商和当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协商解决,如若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项,都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议公布日期当天该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如果您对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疑虑或异议,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
若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持有不同意见,您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