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具备以下重要职责:
1.即审核核实债权;
2.对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进行必要的监管;
3.负责审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估值与分配方案等事项;
4.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请求,并对管理人所收取的费用及报酬进行审查;
5.此外,人民法院还可赋予债权人会议履行其他相关职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