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情况,一般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由于新农村的建设要求;
第二,对于城中村的改造项目;
第三,行政村的合并举措;
以及最后,由于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实施的征收补偿。
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所提供的补偿方式通常分为两种形式:
首先,对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分别进行补偿;
其次,所谓的“分开补偿”,实际上是将土地补偿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进行分离处理。
房屋拆迁,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顿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至于行政强拆,它是指在现行法规框架内,由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等特定主体持有拆迁许可证,从而进行的强制性拆迁行为。
然而,在新的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新版本中,“行政强拆”已经被明确取消。
未来,是否进行强制拆迁,将完全由法院进行裁决,行政部门将不再拥有强制拆迁的决策权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