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复婚之后,倘若再度萌生离婚之念,则任意一方均可携载相关离婚所需文件资料,径直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在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遵循调解原则,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然而若调解无效,则应当依法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
另外,经过人民法院判定为不准离婚的案件,若双方当事人自此之后持续分居长达一年以上,且其中一方在此期间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