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定
凡行为主体在行为中涉及蓄意向外界投放危险物质的情形,且此类行为已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引发了不良后果时,便可被认定为中国《刑法》所定义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行为,正是我们所熟知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行为尚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当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