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欺诈犯罪的被告人,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情况结合实际案情予以适当减轻刑罚:
首先,若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便是所谓的“自首”。
其次,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等,也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再者,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庭上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这被称为“当庭自愿认罪”,同样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之一。
此外,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还赃款或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减轻刑罚的因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则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倘若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