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典》中,对危害我们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这些罪名涵盖了多种多样的情况,其中包含了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总计多达四十七种不同类型的罪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