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构对违法人员施加的罚金刑罚,其缴付规定通常都会以明确的方式在裁决文书中作详细说明。
并且,法律要求违法人员必须在限定的时间段内,选择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他们应负担的罚金金额。
若逾期仍未支付者,将由相关单位采取强制手段予以追缴。
同时,如果犯案者无法按比例全部支付罚金,那么司法机关在任何时间点发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都有权随时启动追缴程序。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