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企业宣告破产后进行清偿的顺序依次是:
首要承担责任的是破产债务与共益债务;
其次需要偿还的则是欠职工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便是对员工以外的其他债权人所负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债务;
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破产人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