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诉前保全以及诉讼保全时,提供担保无疑构成了申请人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与阻碍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决定时,会责令申请人提出担保措施,而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匹配。
尽管担保数额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关于如何具体实施担保,法律并未给出明确指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法院通常倾向于要求申请人提交现金等额度的担保,对于接受其他类型财产担保的情况,除非该类财产已通过价格评估,否则申请人若选择以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法院有权要求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需稍高于保全金额。
在实践中,能够作为担保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房产、可供出售的大型财产以及车辆。
然而,由于车辆具有贬值特性并且存在较大的损失风险,部分法院可能并不愿意接受车辆作为担保物。
此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
还有一些法院则允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综合来看,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