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创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首先,该企业必须由两位或多位合作伙伴组成,并且每位成员都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要有详细具体且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作为运营基础;
第三,各合作伙伴需实实在在地缴纳其承诺投入的资金;
此外,还需要为企业确立正式的名字,并保证有实际从事商业活动所必需的经营场地以及物资设备等硬件设施;
接下来,所有的合作伙伴应该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某人曾经被禁止开业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盈利活动,那么他/她将无法成为合伙企业的一员。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