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小产权房的常见形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农村集体使用土地之上,由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特定机构所开发的居住用房;
其次是在同一条件下,由乡村或村庄自身进行开发并建设的房产;
最后就是在乡村或村庄的土地资源上,由开发商
出资与当地合作共同开发建设的房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以及第五款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应当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批准;
如果涉及到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则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同时,农村居民在出售、租赁、赠与住宅之后,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将不会得到批准。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和
使用权,并且有权依法利用这些土地来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