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类型,满足相关规定及条件便可实现。
举例来说,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
或当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了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债务,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催促并给予合理期限后,仍然未能按期履行该项义务;
或者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际,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向对方展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均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